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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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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发布者:hema        信息来源:海南省卫生厅

文号:琼综治办(20123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沙工委;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各市、县、自治县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综治办、卫生局;西沙工委卫生局:

  海南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建立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成为我省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渠道,目前患方诉求充分释放,医患权益得到合法保障;侮辱和殴打医务人员、毁坏医疗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得到了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落实李克强副总理,以及罗保铭书记、蒋定之省长等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强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搞好平安医院建设;要按照卫生部要求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力求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奖惩制度,通过晋升和收入分配等措施,提升医护人员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意识。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行人性化、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积极创建人民满意医院;要转变医疗服务理念,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意识;要建立健全院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患方合理诉求;要加大对新型技术、新型设备、新型人才的引入及跟踪服务管理,全面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严格按照医疗纠纷处理渠道,正确处置医疗纠纷

  目前,我省处理医疗纠纷的主渠道有四条:一是医患双方协商,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三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四是法律诉讼。参与医疗纠纷现场处置的各级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人民调解员要做好医患双方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引导医患双方冷静、客观公正表达诉求,防止矛盾升级。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处理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途径,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诉讼处理问题。对患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私了。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把好受理关口,对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则上不得纳入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进行调解。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情合理合法调处矛盾

  法院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医疗法庭的指导力度,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合规合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等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和合情合理原则,客观评估医疗损害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省医调委要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数据库和保险杠杆约束机制,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基层医调委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全省统一的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机制调处医疗纠纷,坚决维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正性。游离于省医调委调解机制之外开展调解工作的,基层医调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参加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表达本单位意见,支持和理解患方合理诉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建立公安联动、治安联防机制,依法查处医闹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导致矛盾激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各级综治、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联系人制度,明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不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法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而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拒绝移尸、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其他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的,即可定性为医闹。对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医闹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并从中牟利,且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违法人员应定性为职业医闹。对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行为,综治、公安、卫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对反复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对职业医闹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对处置医闹职业医闹不力的,省综治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良性运行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扶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尽量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第三方中立地位;对已经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各级政府和部门原则上不应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之外要求医疗机构另行赔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争取在2012年实现全覆盖,切实保障医疗损害患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风险转移意识,积极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大力支持海南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正常运行。

 

                                                               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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